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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一版)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05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99项)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三年未发生事故及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逾期30个工作日以内;
2.属于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

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个工作日以内;
2.属于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个工作日以内;
2.属于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第四十三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逾期30个工作日以内;
2.属于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9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1.三年未发生事故及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1.三年未发生事故及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1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1.三年未发生事故及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2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4 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1.培训内容达到统一培训大纲要求的 95%以上;2.初次违法并承诺及时改正的;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4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5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6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7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8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9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20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21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2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23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24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示播出标识、名称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25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电影院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6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完成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7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已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初次违反;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反;

2.能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完成报送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0

对铁轮车、履带车

和其他可能损害路

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

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

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

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2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

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

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

畅通。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3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4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

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

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

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

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5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6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

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

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

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

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

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

营者行为所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

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

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

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

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

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

件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39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

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

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

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

行为。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0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1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

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2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

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

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

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

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

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3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4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5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6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7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8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49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0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1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2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3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4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6

对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04)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教练车教练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有关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牌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的。

1.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2.当场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合法有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7

对教练员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05)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当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不得脱岗、疲劳教练、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教练员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脱岗、疲劳教练,教练车超载或者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8

对客货运输经营

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09)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一条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纳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59

对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

码:8000011)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四款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0

对营运客车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13)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代码:8000017)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2

对教练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28)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四款 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二)教练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3

对教练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29)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专段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教练车证。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三)教练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4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36)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第十条第二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5

对教练车、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38)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第十条第二款 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教练车、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逾期不超过30天。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6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违反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49)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取得乘客谅解。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7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50)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2.当场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合法有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8

对个人在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开展捕捞、网箱养殖影响渡运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65)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十九条 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捕捞、采砂、堆砂、网箱养殖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69

对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8000067)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镇运输船舶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70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

1101029)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71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

行为代码:1101030)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六)项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施工处于初始阶段。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72

对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32)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7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34)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74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1101006)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第四十二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3.未造成公路损坏、交通拥堵,未引发交通事故。

4.签订告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75

对违反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1.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

 

76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及时改正,未对审计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7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8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9

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0

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擅自占道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5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6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7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8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9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

90

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

91

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擅自占道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

9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

93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

94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七、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震

95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七、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震

96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七、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震

97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七、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震

98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七、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震

99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0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2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4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8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09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电理子法器及具实使施用细的则软、件发程票序管说理明办资法料等报有主关管规税定务将机非关税备控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10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1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1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113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14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15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16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8.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17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18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

初次违法、危害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林草

11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行为所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交通运输

12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1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3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4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6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7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

128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29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30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8.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31

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13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4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5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7

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3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第十六条“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4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第四十三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逾期未申请变更,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41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1.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42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一年是指自然年(以下相同,不再重复)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3

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4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5

 对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6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7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8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49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5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5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5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                                 

153

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生态环境

154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生态环境

155

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生态环境

156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生态环境

157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时间未超过2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生态环境

158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生态环境

159

不正常运行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生态环境

160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