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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经营注意事项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09

随着“互联网+”网络电商销售模式的发展,网络投诉问题日益增多,许多电商在销售过程中经常因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往往会带来一些销售成本的增加,给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从网络市场监管的角度,讲几点网络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网站在登载自身信息应该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在网站登载主体信息时要注意,主体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地址等关键字段与公司网站“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公司简介”、“公司产品”等栏目内容要做到主体登记信息与公司宣传内容一致。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的申领在“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wljg.ynaic.gov.cn,进入网页点击“电子标识申请”,里面有流程说明,按步骤申请即可。云南省电子标识申请成功后,若发生以下情况要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的、网站名称变更的、网址(域名)变更的等,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变更。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凡不按规定登载电子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宣传自有品牌、产品时的要求不能夸大或虚假宣传,标注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应真实有效,不能为吸引消费者而夸大或编造产品功能和品牌价值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广告用语应该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如食品、保健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等。

4、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营秩序,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载体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投资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得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5、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6、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应当符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某网站在“享受七天包退售后服务条件:”中注明“1、在签收前请先检查商品外观及相应附件,签收后恕不就商品或附件的外观等问题进行退换货;2、无理由退换货需保证退回商品的外包装完好且商品外观完好。”条款违反《消法》还有“本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等等,违反《合同法》。

7、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的法人等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在主页醒目位置登载电子标识,对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标识,加载在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行和退出、商品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同时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积极做好每年的数据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