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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

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371日起,在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12282013630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7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201371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实施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实施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机关劳务派遣许可管辖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外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和备案工作;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本省公司在州(市)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书请登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按照《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许可机关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务派遣许可业务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1413办公室(国贸中心对面,中玉酒店旁)

联系电话:0871-67195716  67195697

监督电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871-67195696

(转自: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务派遣许可业务地址:

景洪市易武路17

联系电话:0691-2124674

监督电话: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691-2122622    0691-212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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