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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 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 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014〕17号)和2014 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近期有关培育微型企业的安排部署, 为确保“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增加承办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作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 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云南省分行作为首批承贷银行。要充分发挥鼓励创业“贷免扶 补”工作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动作用,新创 办的微型企业和通过“贷免扶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 企业的,均可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承 办单位按照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申请企业开展政策指导、创 业培训、实地查验、初步审查等工作,协助承贷银行做好贷款的 使用和回收。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下, 由省级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两个10万元”微型企 业培育工程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 关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 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 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云南省分行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如下: 

1.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是“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下达工作目标, 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 省财政厅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及使用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和 拨付工作,监督指导州、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督促州、市、县、区建立相应的担保基金。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系统开展创业培训,推动“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与 “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和具体承办工作。 

4.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州、市工商部门做好有关审核工 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5.省金融办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积极为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承贷银行协调争取税收优惠 等扶持政策,协调银监等监管部门,给予“两个10万元”微型 企业不良贷款适当容忍度。 

6.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合理运 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 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落实10万元以内的贷款。 

7.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省工商联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宣 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9.团省委、省妇联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10.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等 承贷银行,负责10万元以内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统计汇总等 工作。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是“两个 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 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统筹 协调此项工作,扩大部门参与面,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 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和资金安排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开局,确保“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按照实事求 是、注重质量的原则,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由扶持3万户调整 为1万户,目标任务条块结合分配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 直有关部门(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工商 联、团省委、省妇联5个系统各承办2000户。以后年度任务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联席会议确定后下达。 

(二)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2014年,根据目标任务调整 情况,从巳下拨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中收回 部分资金,用于设立“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省级贷 款担保基金和承办单位工作经费。以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根据下 达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目标任务及时核拨。各州、市、县、 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落实工作经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按 承办单位每扶持1户微型企业创业给予600元工作经费,实行年 度预拨、余额考核的方式,由省财政核拨到承办单位,再由承办 单位按系统下拨。年初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预拨70%的工作经费, 次年开展工作检查,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还贷率情况拨付后 续工作经费。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给予必要的工 作经费保障。 

三、落实贷款支持,建立担保机制  

(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 作为首批承贷银行,分别承担70%、30%的贷款发放任务,保 证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获得10万元以内的贷 款。贷款年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 浮14%,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承贷银行要筒化工作流程,开 辟绿色通道,做好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二)建立担保和风险共担机制。省、州市(滇中产业新 区)、县3级设立“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基 金。省级贷款担保基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按承贷任 务比例分别存入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按照贷款担保基金不低于 1:8比例放大贷款倍率放贷。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 要设立相应的贷款担保基金。经核准的创办微型企业贷款损失,由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3级财政及承贷银行按55%、 20%、20%、5%的比例分别承担。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呆账代 偿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 

四、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流程。对《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 法》中规定的申办程序作出调整,申请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县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工商联、团委、妇联5个部门(单 位)中选择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初审、 实地查验,并提交县级工商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营经济领导小 组办公室组织会审。 

(二)严格工作要求。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的 配套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 导,严格把关,加强监管,防止骗取、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一 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 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网络查 询平台,便于各承办单位了解掌握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及工作进展, 避免企业多头注册套取资金。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滇中产业 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附件:2014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任务分解表(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曰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