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以案释法 | 无证驾驶农机、伪劣农药、无证兽药案

作者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来源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0

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邮市查获一起销售劣质农药案

案情回顾:

2023330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其于329日在高邮市某某超市购买的卫生用农药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一款名为某某杀虫气雾剂的卫生用农药确实存在过期现象。经调查,该杀虫气雾剂已销售三瓶,其余的均已下架。该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023517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辩陈述。531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当事人,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处罚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该超市的行为已违反该规定,属于销售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扬州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货值金额不足0.3万元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2-0.74万元罚款的裁量幅度,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应予以2000-7400元的处罚。根据当事人在被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诚恳,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销售涉案农药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某某杀虫气雾剂产品,作出处罚如下:

没收剩余某某杀虫气雾剂;

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罚款2000元。

法治点评:

对于驱蚊类卫生用农药,其生产和经营都需要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经营者主观上不重视卫生用农药的规范经营,放松对其进货渠道、标签及说明书规范化的把关,随意经销一些不正规的卫生用农药,这种行为属于害人害己,应从正规渠道购进卫生用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对于过期产品要立即下架处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

广大消费者购买卫生用农药要认清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模糊不清的请勿购买,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到防患于未然。

案例二

高邮市周某某无证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案

案情回顾:

2022610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高邮市送桥镇周某某驾驶一辆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在高邮市送桥镇槽坊村村民委员会附近从事道路运输。执法人员随即对周某某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出示拖拉机驾驶操作证和行驶证,并陈述拖拉机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本人也未申领过驾驶证。执法人员对涉案机具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手机版)数据,未查询到当事人登记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2022615日,高邮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周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周某某未办理过拖拉机注册登记,本人也未申领过驾驶证。

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没收。高邮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周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治点评:

本案中,周某某无证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支撑,但无证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等违规行为具有巨大的安全隐患,破坏了正常的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一旦发生农机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广大农机手应及时进行自查改正,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

高邮市查获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

案情回顾:

20236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兽药产品,且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高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上述兽药220瓶。上述兽药货值金额1210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该兽药未被售出,未形成销售台账,该批兽药产品共220瓶,售价为每瓶5.5元,当事人为初犯,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态度积极,故处货值2倍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4201210*2)元;

2、没收当事人经营兽药产品220瓶。

法治点评:

《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唯一许可,对维护兽药市场合法有序经营有重要的作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不仅对经营者经营行为本身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对消费者也缺乏产品质量保障,更会扰乱市场,此案中根据经营者所说,经营者本身缺乏法律常识,故而未及时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却一直从事兽药经营,执法人员耐心普法讲清利害关系,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我局将继续加强兽药门店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兽药市场,为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