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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私屠滥宰遭处罚6万元,拒交罚款被法院依法执行

作者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来源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17

01案情简介:

2021124日,凭祥市农业农村局与凭祥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对卢某的销售生猪现场及生猪屠宰活动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进行销售的生猪产品未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检疫合格证》,进行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相关证件和标志牌。同年1217日,卢某承认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事实。因卢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124日,凭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卢某作出没收涉案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处以罚款6万元以及责令立即停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卢某仍未主动缴纳罚款,凭祥市农业农村局遂向凭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02 案件办理:
案件受理后,凭祥法院依法进行执行前审查,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凭祥市农业农村局对卢某作出的处罚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控卢某名下的财产、向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主动缴纳罚款并按规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调查、申报财产。202326日,卢某前来法院接受调查,其向法院表示暂无力全款履行,希望可以分期履行。此外,为了后续生产经营需要,也为进一步筹钱交款,希望法院在其偿还第一期款项后暂时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执行法官合议后,认为卢某在法院没有其他执行案件,目前信誉状况较好,而卢某自身做生意经常需要周转资金,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遂同意了卢某上述请求。随着卢某缴纳的第一期1.5万元款项进账,执行法官依约解除了对卢某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4个月后,在法院的持续监督下,卢某陆续将剩余4.5万元罚款履行完毕。至此,该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以温和的方式执行完毕。03 法官说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货值金额处以5万元起步的罚款。可见,私屠滥宰行为系非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容易导致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病害肉流入市场,极易引起重大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发展。该案系农业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祥法院在执行中,兼顾维护执法办案权威、公众健康利益和个案人性执法,通过分析被执行人经济和信誉情况,最终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请求,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次温和执行,成功促成案件得以分期履行完毕,避免了执行办案一刀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生猪养殖、屠宰过程的全产业管理,目的就是要加强防疫和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希望通过此案,可以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切勿为了利益而罔顾法律;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