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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9-09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 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为及时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精神,与全国同步实施一对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在我省依法稳 妥扎实有序推进,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修订完成前的过渡期,相关政策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关于生育政策衔接 (一)2021 年 5 月 31 日后,依法登记结婚,不符合我省现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 2 - 行《条例》规定生育三孩的夫妻,视为政策内生育,要求办理 生育服务证的,可以补办。 (二)过渡期内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少数民族、病残儿家 庭再生育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三)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暂时按现行《条例》规定执行, 夫妻合计生育数不超过两个的,生育第三个子女时不需要进行 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我省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 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要求,对《云 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清理废止。请 各地尽快通过卫生健康委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告,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申请办证条件,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需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办证申请。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云南省将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服务。基层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机构要 及时通知辖区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合理安排办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特别是对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无业人 员、外出务工人员等缺乏信息来源的群众,一定要确保通知到 位。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 - 3 - 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 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 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三)对于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奖励优待政策,在过渡期 内暂时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期间生育第三个子 女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夫妻也包括在内。 

三、关于社会制约政策 (一)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不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依法做出征收 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做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 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二)对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 三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 女出生 1 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于无证生育、非婚生育、早育、婚外生育等违法 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条例》修订完成前暂不执行。

 四、关于生育服务登记 云南省生育服务办证系统正进行调整升级,将于 8 月 27 日 前实现三孩生育服务登记现场办理功能,请各地务必通知到乡 村两级,及时开展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对于工作落实不及 时,群众投诉集中的地区,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进行督促整 - 4 - 改。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以州市为单位收集整理后 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生育政策调整工 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政策衔接过渡、信访应急、生育健 康服务指导等具体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准确、及时地 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的各项安排部署,组织基层卫生健康(计 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 好事办好。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1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