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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宋乡行政裁决事项公开

来源 :勐海县勐宋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10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 主体

承办 单位

1

个人与单 位、单位与 单位之间 土地权属 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 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岀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岀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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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 位之间林 木林地权 属争议处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 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 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 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 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 他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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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 位之间草 原权属争 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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