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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办理流程
来源 :勐海县水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30
河道采砂办理流程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勐海县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景养路2号维客超市四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窗口;电话咨询:0691-5120325;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互联网端):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监督投诉方式 |
现场投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景养路2号维客超市四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不成事反应窗口;电话投诉:0691-5129940;网上投诉:中共勐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勐海县监察委员会举报网站: https://yunnan.12388.gov.cn/xishuangbannazhou/menghaixian/;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景养路2号维客超市四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窗口 |
||
基本编码 |
000119005000 |
实施编码 |
11532822015236729640001190050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范围 |
县(市、区)管河道的采砂许可。 |
通办范围 |
无特别说明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9项省管河道采砂审批,下放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申请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
受理 |
1 |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不属于省水利厅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2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要求技术评审单位改正。 |
决定 |
3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