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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取水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转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3

云南省取水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取水许可,您了解多少?

取水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一项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权属统一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切实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必须抓好的重点工作。

问答环节:

1、为什么要办理取水许可?哪些取水行为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温馨小提示: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有关取水申请办理项有哪些?

取水许可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证核发两个子项。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州(市)水利(水务)局、县级水利(水务)局对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各取水申请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取水许可审批分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两个办理项;取水许可证核发分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4个办理项。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事项进行申报。

3、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长江、珠江的干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省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3)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除水利部流域机构、省、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温馨小提示:

取水许可审批“放管服”改革有关措施:

1)部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水务)部门。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取水许可审批部分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部分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外的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4、申请人怎样提出取水审批申请?有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取水许可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二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一式一份);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一式一份)。

温馨小提示:

申请书应当包括的事项: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理由;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水源及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4)您的项目需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吗?表还是书呢?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下同)的水电站;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等。

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实行项目承诺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内河航运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上的)、生态补水工程(含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等。

温馨小提示:

1)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5、申请人怎样提出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1)首次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如何办理?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2)延续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如何办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取水申请书;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温馨小提示:

如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变化,且区域水资源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简化材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3)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变更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4)注销取水许可证如何办理?

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注销申请或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注销申请书;

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温馨小提示: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申请单位可通过网上提交、窗口提交等多种方式提出办理申请,选择网上申报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点击办事服务,搜索取水许可进行办理。

温馨小提示: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6、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包括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温馨小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2)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3)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4)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5)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7、取水计量有什么要求?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非农规模以上(年许可水量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口和1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原则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温馨小提示: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8、水资源费缴纳怎么缴纳?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七条规定: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

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人安装和使用电子智能计量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缴水资源费。

 

温馨小提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1)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2)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9、不缴纳水资源费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超过用水计划怎么办?

1)用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2)取水量超过用水限额或用水计划怎么收费?

农业生产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温馨小提示: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4)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5)超许可水量、超计划水量取水会受到处罚吗?需要怎么做?

对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确需增加取水规模的,对增加取水规模较小,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可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应重新申请取水。

温馨小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1)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2)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3)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4)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11、取用水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2、取用水单位应依法上报统计资料

单位(或个人)作为法定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调查对象,应通过联网直报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国家直接报送用水统计调查数据。

温馨小提示:

依法上报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一项法定义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和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用水统计调查中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拒报或迟报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将推送至金融、工商等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ystj.mwr.cn/zb/#/login?redirect=%2F

九个要不得!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要不得!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要不得!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要不得!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要不得!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要不得!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否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6、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要不得!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要不得!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要不得!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要不得!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转自:云南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