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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地区探亲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内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门地区探亲的,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交本人2张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照片,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交被探望亲属的相应证明。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的,提交其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3、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本人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注:1、申请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2、签注期限: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3个月一次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