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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因夫妻团聚申请赴港澳定居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申请人须为我县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丈夫或妻子定居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可申请赴港澳夫妻团聚。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交本人3张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照片,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
3、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结婚公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注: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50元/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