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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我县常住户口人员前往台湾探亲、定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表,交本人2张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照片,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4、前往定居的,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探病的,须提交台湾亲属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
5、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其中: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6、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30元/每证,加注2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
见附件一 附件一下载
1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见附件二 附件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