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1-07 关于开展无牌证车辆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 2023-05-11 关于勐海县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实行价格报备监管的通知
- 2022-11-15 云南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
- 2022-05-19 公安部制定2022年推进行政管理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措施
- 2021-05-27 习近平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
- 2021-05-27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确定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的措施
- 2021-04-23 勐海县公安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 2021-03-11 李克强总理出席记者会
- 2021-03-11 李克强总理出席记者会
- 2020-05-23 政府工作报告(文字实录)
治安窗口办理范围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3
治安窗口办理范围
一、户籍方面
(一)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昆明市现行的各项户籍管理规定
(二)办理时限及流程图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面
(一)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时间、时限要求
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活动举办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申请、受理地点
1、5000人以上规模的活动向州公安局治安支队窗口申请。
2、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活动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或向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3、1000人以下的活动,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畴,按“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活动安全,不需向公安机关申请。
(四)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安全责任人。
3、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并出具国家资质部门做出的活动场地建筑安全证明。
4、举办涉外、涉台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国家文化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
5、举办涉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云南省文化厅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
6、举办不涉外、涉台、涉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昆明市文化部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
7、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整个展览、展销的展位布置平面图。
8、申请人可到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窗口免费领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五)流程图
三、危险物品行政审批
(一)审批项目及法律依据
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省级治安管理部门);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市级治安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含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市级治安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县级治安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县级治安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77 号令 )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级治安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焰火燃放许可证》(Ⅰ级省级治安管理部门;Ⅱ级市级治安管理部门;Ⅲ级、Ⅳ级、Ⅴ级县级治安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
(二)审批程序
民用爆炸物品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3、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公安部2012年5月2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省厅随即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云南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州、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5、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1、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剧毒化学品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 77 号令)规定: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四)流程图
4.1.1公安窗口行政服务审批爆炸物品流程
四、办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条件
办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根据行业的不同,审批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旅店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书(报告);2、公安消防部门《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标明旅馆坐落地点和旅馆建筑的平面图;4、旅馆员工花名册和旅馆内部规章制度;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无犯罪证明等。
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经理等负责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4、特种行业治安责任书;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6、房屋安全鉴定书(报告)及房产证复印件;7、典当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8、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录像设备、防护设施、报警器、保险箱、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平面图、分布图等。
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3、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频监控设施(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4、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5、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6、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对符合条件,提供资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五、保安培训单位申报审批
法律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流程:
拟成立的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人向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申报----〉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具体审查意见----〉报云南省公安厅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云南省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表》(附件)一式三份;
2.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3.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5.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