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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主要时限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主要时限表              

项目

案件

移送

追究

时效

执行

拘留

回避

决定

传唤

办案期限

决定送达

罚款执行

听证

拘留审查

限制活动

扣押

 

 

 

 

24小时内

6个月

不超过20

2日内

不得超过8小时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不得超过30

案情重大复杂的

当场交付

无法当场宣告的

符合当场缴纳的当场收缴

15日内

提出

决定

通知

不超过1个月

案情

重大

复杂

不超过60

及时返还或退还;无主财物6个月。

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

公告送达

3日内

2日内

7日前

不得超过24小时

可延长30

2日内

7日内

不少于60

2日内交所属公安机关

可以延长1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10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8109111112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6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

 

 

 

 

 

符合先行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置措施的,应当采取。

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应当通知申请人。

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及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鉴定、检测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受害人的,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当场缴纳除外)。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仅适用于对外国人;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无法遣送出境,释放后又无法保障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国籍认定并遣送出境为止。

无主财物应当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