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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洛镇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12-31
打洛镇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为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打洛镇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打洛镇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1. 打洛镇政府机构设置、各科室职能职责;
2. 打洛镇政府工作总结(报告);
3. 打洛镇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 打洛镇政府文件及规范性文件;
5. 打洛镇政府组成部门职能;
6. 打洛镇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建设项目;
7. 打洛镇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8. 打洛镇政府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9. 打洛镇政府政务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打洛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打洛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及时更新。原则上镇政府办公室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打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打洛镇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网络为第一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打洛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网址为:
同时还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等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信息,可以填写《打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打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打洛镇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打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1:30 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91—5566002 传真号码:0691—5566001
通信地址:勐海县打洛镇兴洛路36号,
邮政编码:666212 邮箱地址:dlzf5566001@163.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打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gk.yn.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镇政府办公室不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