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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来源 :党政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10
关于违法建筑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打洛曼佧小组农户农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户主:
你们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你们与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曼佧村民小组农户租用的农用地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彩钢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洛责停字〔2017〕3号),要求你们立即停止施工,但你们逾期仍未履行停止施工义务。
为维护法律法规,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通知你们于2018年1月15日前到打洛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接受处理,联系人及电话:赵金和、13988193808。
特此公告。
打洛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