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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 :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4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11日至531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凡属我镇辖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

  三、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秆、烧放牛坡;禁止在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焚烧香、烛、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烧火煮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禁止在林区和林区边缘吸烟或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用火驱虫、驱兽。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个人应当加强管理。

五、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农民群众,应积极配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卡检查。

六、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要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

七、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信息传达及时。

八、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加强对聋、哑、痴、呆、傻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管人员的责任。  

  九、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造成火灾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或森林火情,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24小时值班报警电话:0691—556612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打洛镇人民政府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