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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勐海县财政局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30

勐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17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文件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 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将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户补助四个方面。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统筹协调、权责匹配;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推动实质整合,应整应整。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央资金。按照《试点意见》确定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中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原表第2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第17项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第18全项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对应原表第3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4项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对应原表第5项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

(二)省级资金。按照《试点方案》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省级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其他

(三)州级资金。将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州级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州级配套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

(四)县级资金。将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县级资金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经费、新农村建设配套资金、农村综合改革县级配套、生态乡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五条 资金预算管理。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各部门仍按原渠道向省、州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县财政局将统筹整合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调整预算,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批,其中:整合上级涉农资金纳入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整合县级涉农资金纳入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资金统计管理。县财政局适时统计上级财政下达的涉农专项资金及县级预算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及时与资金申请部门商议提出资金整合意见,于每月23日前将当月拟整合涉农资金上报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批复,县财政局将资金纳入统筹整合盘子用于安排扶贫项目,并于每月28 日前将整合资金情况上报州财政局。

第七条 资金执行管理。县扶贫办根据《勐海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已整合涉农资金总量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提请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向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部门下达整合涉农资金使用通知,县财政局收到经费通知后按项目资金实际用途调整资金预算指标和支出功能科目,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项目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要认真记好资金整合台账。

第八条 资金核算管理。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及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决算。

第四章  资金投向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统筹整合资金精准发力,按照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范围为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户补助四个方面,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能用于社会事业方面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方面:用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和维护。

(二)产业发展方面: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

(三)公共服务方面:用于村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

(四)农户补贴方面: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第十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协调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规划。涉农整合项目规划要与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做好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制定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负责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统计,项目资金下达,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协调县扶贫办对整合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全县通报。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涉农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县监察局负责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干扰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