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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和部门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勐海县财政局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30

勐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和部门报账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双版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快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西扶开发〔20178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补助资金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资金(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扶贫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由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或由县级部门委托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可以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和部门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项目。

第二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支付程序

第五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专项扶贫资金规范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操作程序:

(一)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批复文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乡镇政府或县级项目实施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或县级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可由县级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将项目资金下达乡镇政府或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财政所或县级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项目实施情况支付用款。

(二)扶贫资金支付可实行预付制。建设工程类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按程序送审同意后,申报预付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到户补助类、贷款贴息和村级互助补助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按程序送审同意后一次性支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乡镇财政所或项目主管部门预留项目资金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项目未存在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办理质量保证金支付相关手续。对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责成实施单位按项目责任(合同)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后,按程序和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四)扶贫资金报账支付审批。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或预付资金情况,提出付款申请并附有效支付凭据,经项目监理单位、乡镇扶贫办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核实、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乡镇财政所予以报账支付。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或预付资金情况,提出付款申请并附有效支付凭据,经项目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核实、主要领导签批后,按程序予以报账支付。

(五)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报账资料,申请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应付的剩余资金。单个项目金额在200 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单个项目金额在200 万元(含200 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需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支付资金: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支付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未有乡镇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乡镇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签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意见的;

(五)整合实施同一项目的其他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如有结余资金,严格按《勐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海贫发〔20174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凭证由项目实施地乡镇财政所或县级项目实施部门按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报账凭证具体包括:(1)勐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2)项目立项批复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3)项目实施方案;(4)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县级部门委托乡镇实施的要有委托书);(5)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除外);(6)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验收意见);(7)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8)建设工程类项目《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9)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与扶贫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10)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11)通过一折通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农户一折通账号和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须经领取人(签字按手印)、经办人(签字)、驻村工作队员(签字)、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委会负责人(签字)、乡镇扶贫办负责人(签字)、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加盖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公章;(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附经县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其他培训项目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注明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勐海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的格式由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有项目实施地村、组负责人、驻村工作队员及至少两位村民代表的签字证明。

第十五条 乡镇、村、组三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程序由乡镇扶贫办、财政所审核,报乡镇政府审批报账。由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程序经审批后在县级部门报账。但实施项目地点要落实到扶持的乡镇、村、组,报账时需提供项目实施地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有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报账。为减少财务凭证附件的纸张数量,对合同、方案、预决算书、审计报告等页数较多的报账资料,经财政所和项目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审核相关原件后,可复印相关材料中载有项目报账关键信息的关键页作为报账存档资料(要由乡镇或部门项目管理负责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加盖公章)。项目报账资料中发票原件、补助发放花名册原件必须在财政所或县级部门财务室报账存档,其他项目资料由乡镇扶贫办、县级项目实施部门的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四章 扶贫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扶贫办、县发工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和科技局、县农垦局等部门是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审查意见。

乡镇政府和县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对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账务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

县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严格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下达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和相关县级部门组织实施公告公示工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扶贫对象发放资金和实物补助的,必须在补助对象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度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没有按本规定组织项目施工和资金报账的,将采取项目减、缓措施,直至取消项目扶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