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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作者 : 来源 :转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16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和授权经营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6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中发25号文),明确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由财政部门统一对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5号文精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促进国有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管理体制、管理制度、持续健康经营、党的领导、组织保障等6部分24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目标任务。20196月底前,实现各级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目标。2020年底前,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明晰出资人法律地位,形成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的良好局面。2023年底前,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资本管理更加完善、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二是关于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均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三是关于管理体制。中发25号文的核心内容是立足国家战略安全全局,改变当前国有金融资本“九龙治水”的局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确定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首先授权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其次将国有金融资本分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对我省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通过组建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造省属国有金融资本集中运营管理专业化平台,实现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集团财务公司等特殊情况的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可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明确委托过渡期、以公司治理为基础;最后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强化对资本投向、资产交易、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切实有效防范国有资本流失。

四是关于持续健康经营。强调健全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体系,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发挥派出股权董事、股东监事或股东代表作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好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

五是关于党的领导。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提出党建工作“四个同步”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依法依规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任职、离职、回避等行为。

六是关于组织保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三、主要创新点

为确保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限,以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的总体目标;根据“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要求,细化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将国有金融资本分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了“对造成国有金融资本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不因责任人调离、转岗、提拔、退休而免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