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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住宅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案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3

【以案释法】某住宅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

 

【案情简介】

某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3129.9平方米,建设单位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B建设有限公司(房建施工总承包壹级)。20xx年x月x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500万元。施工单位B建设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进场施工,案发时主体工程已封顶,正在进行室内装修。20xx年x月x日,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组抽检发现,该项目3#楼6层剪力墙测点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调查与处理】

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组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3#楼6层剪力墙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对1至8层所有柱(墙)节点采用回弹法结合钻芯修正检测其现龄期砼强度。检测单位出具的《3#楼结构构件砼强度检测报告》显示:采用回弹法检测的341个柱(墙)节点中, 46个柱(墙)节点现龄期砼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其中,1层有5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2层有6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3层有1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4层有8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5;5层有1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0;6层有8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0;7层有12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40;8层有5个节点检测结果低于砼设计强度等级C35。设计单位复核后认为“砼强度不足的节点构件的承载力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须加固处理”,图审机构某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复核后也认为满足要求。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内业资料及图  纸等,基本查清了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B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执法单位在对施工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转载自禹城住建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