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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勐海县城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开展重新审核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21
城区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勐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现阶段实际情况,计划对县城区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开展保障资格重新审核,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受理内容
自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对县城区和谐苑小区、春巢尚苑小区、尚城一品小区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开展保障资格重新审核,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内容重新进行申请,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申请书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重新审核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体: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勐海县籍农业转移人口;
3.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勐海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4.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5.申请条件中第二、第三项中所提到的“稳定职业”是指签订了劳动就业合同并在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备案的职业;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
7.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等方式申请,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以房管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但有属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2.通过购买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3.已享受福利分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4.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者已经租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
5.家庭有用于消费的中高档小汽车(价值10万元及以上),或有大额资(财)产的;
6.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或有自建房的,在离异两年内任何一方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长期人户分离,仍住在勐海县辖区的人员,须由实际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已离开勐海县辖区的人员暂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8.有宅基地的,原则上不得申请。
9.借住亲友房的,其住房证明须写明其与亲友关系,属于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分两种方式办理:①、如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不允许分户申请;②、如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且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其配偶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需提交的材料
重新申请家庭需提交: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四)由公安、林业、工商、社保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中心)、住建等相关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五)选择提供证件:低保证明、暂住证明、烈属证明、特殊病种证明、“三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证明、勐海县特殊引进专业人才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家庭成员中有非勐海县籍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其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未提供的不予保障;
(七)租房合同(借住亲友的出具证明材料)
请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于申请时限内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重新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勐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主。
为稳步推进县城区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保障资格重新审核工作,请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出具相关意见,保障此项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附件1:勐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流程图.doc
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docx
勐海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