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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未知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勐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林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情况,参照《勐海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群体:
(一)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二)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七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等方式申请,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周转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省部级以上(含)劳模;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住房被征收的家庭,经有关部门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可直接配租。
第九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农场生产队社区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
1、申请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以房管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但有属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2、已在就业地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周转型保障性住房;
3、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者已经租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
第十三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审核程序及各审核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审核期限如下:
(一) 初审
乡镇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到乡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领取申请书及证明文件(空表)。
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开具相应证明文件:
1、职工所在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
2、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婚姻状况证明;
3、住建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4、社保机构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养老、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5、国土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土地权属登记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农场生产队负责申请报名、发放及指导填报《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负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现住房状况、资产情况等全部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初审,初审期限20天,并将初审情况在辖区内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对不合格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给予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通过初审;负责建立申请家庭基层永久档案。
(二) 复审
由派出所负责复核申请家庭的户籍、身份证、暂住证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状况。复核期限为10天。
(三)备案
由各乡镇将审核通过《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与申请人签订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县住保办公示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由勐海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各乡镇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周转型保障性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当地政府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勐海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辖区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住房被征收的家庭等,符合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可直接配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每2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并报州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乡镇的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各乡镇按县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和签订的合同年限收取,签订年限原则上为1—5年,具体签订年限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入住人员一旦流动调整,由新入住人员补足租金给之前入住的人员后,保障房流转新入住人员使用。
收取的租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建设保障房建设缺口资金、管理和维护。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按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周转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租赁的周转型保障性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照规定交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周转型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周转型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出售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出售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周转型保障性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周转型保障性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