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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办件数统计信息;
5.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 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0.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以局门户网站公开方式为主;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资料索取、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办公室提供依申请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期: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691-5129949,传真号码:0691-6129949,通信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邮政编码:666200,电子邮箱地址:mhxzwfwzx@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mhzwfwglj.ynmh.gov.cn/index.dhtml)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可下载填写《申请表》并附个人有效证件(法人或其它组织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发送指定邮箱进行申请,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3.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依申请受理窗口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691-5129940,邮编:666200。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