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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云南省司法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7-15

《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2019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省司法厅结合《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认真梳理我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114日印发了《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2号)。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制定公布清单、制定工作规程、加强平台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组织保障等内容,同时,公布了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实施方案》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聚集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领域,包括居住证、营业执照、许可证书、资格资质证书、养老保险服务、护士执业注册、律师执业许可等诸多方面。今后将适时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三)关于工作实施规程。《实施方案》要求省直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牵头推进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制定工作规程,牵头制定本行业(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四)关于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实施方案》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平台性能,确保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持续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采集和应用,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通,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要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五)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

(六)关于风险防控措施。《实施方案》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七)关于组织保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省司法厅牵头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考核与评估,确保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三、《实施方案》的特点

(一)严格依法依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有关规定,此次我省公布的104项证明事项均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确保实施方案于法有据。

(二)统一标准规范。参照我省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二同梳理标准,此次梳理公布的104项证明事项均为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事项,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等证明事项均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充分运用国家试点成果。文件拟制过程中充分吸收了2020年国家在公安部等5个国家部委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成果,并借鉴了上海市等有关省区市试点经验,最终形成我省《实施方案》。

 


相关文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