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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作者 :未知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30
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全州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行政许可、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符合市场导向、满足消费需求原则;
(四)符合合理配置、优化布局原则;
(五)符合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原则。
第四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按城镇每户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每户不少于6平方米。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店面与住所相对隔离;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及其银行账户。
(三)县(市)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30米。
(四)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30米。
(五)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不含临街门面),按住户300户以下可办1户;301户至600户可办2户;601户至900户可办3户;以此类推。
(六)自然村、农场居民小组,按住户100户以下可办1户;101户至200户可办2户;201户至300户可办3户;以此类推。
(七)属我州户籍的残疾人、烈属申请办证的,每人限办一证,按县(市)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25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米办理。其余未提及场所,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办理。以上特定人群的认定,以国家法定有效鉴定证件(原件)为准。
(八)下列属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不受零售点间最近距离的限制,不作为其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1.旅游景区景点按核定户数控制办理,三A级(含本级)以下景点(含公园)控制在1户,四A级景点控制在3户以内,五A级景点控制在4户以内。
2.城区车站、机场内控制在3户以内。
3.下列场所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1)旅游度假村、大专院校、军队驻地、监狱;
(2)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星级宾馆、酒店、饭店;
(3)室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馆、酒吧、游戏厅、茶室、网吧、餐饮服务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4.加油站申请办证按《西双版纳州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条件》规定办理。
(九)以上规定没有明确的其它区域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五条 下列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或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
(二) 经营化工、农药、油漆、香精、五金、建材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易燃易爆物品和经营饲料、药品、化妆品、美容美发、服饰、图书、音像制品、电器、通讯器材、家具、机电、农用物资等为主的生产、加工、修理或经营场所,以及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街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危险建筑物旁、未经县级以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建房、政府城建规划即将拆除的建筑物;
(四)城区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100米范围内,其余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外50米范围内;
(五)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六)非西双版纳辖区内户籍,未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效居住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继续经营的卷烟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同周围最近1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距离数、面积数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市)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农场管委会所在地。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参照项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卷烟资格的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当地政府政务信息网公开、县(市)烟草专卖局办证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辖区范围内,由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2011年1月19日通过的《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