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计划生育系列相关政策(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7

 

全面两孩政策:《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登记可以再生育(201611日起施行)

符合生育三孩政策:《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2015101日起施行)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2015101日起施行)

三、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2015101日起施行)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016331日起施行)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015101日起施行)

四、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2015101日起施行)

婚假、产假政策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总1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98天),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难产(剖腹)休15天(201611日起施行)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