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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 :勐海县西定哈尼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03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5月31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1日—4月30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691—5122499报警。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将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进行抽查,发现不到位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