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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1
各乡镇卫生院、县属医疗单位、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利用行为,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降低疾病传播的危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县卫生局、县环保局研究决定,请我县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县属医疗单位、民营医院(以下简称医废产生单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医废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10条至第15条、第20条至第28条内容)及《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暂时贮存。
二、各医废产生单位要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台账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在交付给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时必须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三、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医废产生单位与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商谈,并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还须将协议副本分别报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备案。
请各医废产生单位务必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要求规范运作,并在7月5日前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 各医废产生单位在6月30日前与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协议结束;
2. 各医废产生单位在7月5日前试运行;
3.7月15日左右,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检查,对不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