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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9
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7年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参保率须达96%以上,参保率及参保人数不能低于2016年度的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须达100%。
二、筹资机制和筹集时间
新农合资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2017年2月20日。
三、覆盖范围
全县农村居民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其中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筹资标准
2017年度每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以户为单位全员缴费参保(外出人员由其在家人员代缴)。缴费时由筹资工作人员向参保对象出具专用收款票据并要求其保存1年以上,由乡镇新农合办统一保管核销。
五、筹资方式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保证资金安全、手续健全、责任清楚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农村居民认可的个人筹资方式。
(一)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登记造册、收费、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各乡镇新农合办负责本乡镇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规范整理工作。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农村夫妻全额资助其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边境一线的农村居民。
(三)农村五保户免收个人缴纳费用,其他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及边境一线的农村居民由个人先缴纳筹资费用,待筹资结束后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统一补助资金。
(四)各乡镇于2017年2月20日前及时完成参保人员信息更新,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新农合管理系统。为保证新农合的网络化管理,促进新农合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求各乡镇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保证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力避免增加参保人员成本的情况发生。
(五)为确保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264人,参合(保)率达100%的目标,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计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首批脱贫摘帽县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政策倾斜支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5号)文件要求,首批脱贫摘帽县建档立卡对象中除上述已经由民政资助参保的对象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照7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不足部分根据西双版纳州委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意见》(西发〔2016〕17号)文件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六)筹资结束后,各乡镇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准确的参合进度报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交县新农合办,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参合资金存入勐海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
(七)县新农合办及时对各乡镇呈报参合人数进行汇总,向县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提高认识。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2017年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握当前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精神要求,对2017年筹资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巩固现有成果。
(三)强化督促,严格监管。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好对2017年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入乡入村督查参保进度情况,督促筹资工作进度,严把工作质量关。
勐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