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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来源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23

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广大市民朋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补助政策,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云南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缓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创造更好的人口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惠民政策告知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二)发放标准(2023年):独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或合法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二)发放标准(2023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7080元,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还可以申报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离婚为2500元);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5520元。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报流程:每年1-2月份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勐海户口可在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社区(村委会)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上报县级卫健部门复审。

(三)特扶家庭保险(2022年):住院护理津贴,三级医院(省/市级)100/天;二级医院(县级)70/天;一级医院(乡/镇级)50/天,身价保障:意外残疾:20000元;重大疾病:5000//年。注:住院累计全年不超过90日;残疾按行业伤残级别比例赔付;因30种重大疾病初次罹患,每人每种疾病可获得一次保障。

三、教育奖学金政策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

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3. 发放标准:(1)特殊家庭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60;(2)特殊家庭初中生每人每学年奖励260;(3)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4)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5)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的, 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计划生育教育奖学金政策申报流程:每年8月底-9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勐海户口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上报县级卫健部门复审。

四、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1.补助对象: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独生子女;

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2.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 2015 123124 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3. 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 2015 12 31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4.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 49 周岁);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计划生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申报流程:每年430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勐海户口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上报县级卫健部门复审。(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继续享受全额资助外,其它对象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缺口部分,个人自行承担解决)

五、“独生子女户”的资格界定

 20151231日之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领取独《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201611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要求(云卫人口家庭〔20212号),20211231日后,云南省将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

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健康管理家庭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健康咨询及用药指导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就医预约登记服务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转介转诊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生育支持惠民政策

202311日至20251231日,在云南省范围内实施一次性生育补贴、养育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项目。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对象2023 1 1 日零时后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补贴标准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

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1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二)育儿补助:补助对象2023 1 1 日零时后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1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包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该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补贴对象2023 1 1 日零时后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享受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资格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1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生育支持项目申报流程:夫妻其中一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及公示五个工作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及在官网等法定公开渠道公示五个工作日。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政策咨询办理电话:

县卫生健康局家庭发展股:0691-5126680

勐海镇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128300

勐遮镇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424911

勐混镇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511114

打洛镇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566028

勐阿镇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621045

勐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431697

西定乡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427026

勐往乡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626093

格朗和乡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642101

布朗山乡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642101

勐宋乡人民政府计生办:0691-56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