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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2013年版)

来源 :新华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1

 

 

根据原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技术)方案(2012版)》,和《西双版纳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2013年版)》,制订本方案。

一、职责和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组织协调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助产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

2. 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协调相应的经费,用于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升级、维护以及网络专线接入租用等,确保信息系统运行良好。承担数据信息网络报告的终审工作。

3.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信息管理考核、培训、质量控制,并及时通报结果。

   (二)妇幼保健职责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妇幼保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反馈和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和培训,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及分析评价。

3. 提供本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硬件设施、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维护和技术支持,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 信息管理工作执行分级管理制。县妇幼保健院是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的日常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数据的初审,是本地区数据质量的责任人;州妇幼保健院负责所辖县(市)报告数据的审核,是本地区数据质量的责任人;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报告数据的终审,是全省数据质量的责任人,对全省的数据质量负责。

5. 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及时备份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妥善管理资料,严格保密,依法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 收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各类工作台帐和个案登记卡,按要求上报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

2. 提供本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硬件设施、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搜集、审核、报告本机构有关信息。

3. 接受妇幼保健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按时参加培训和例会,接受上级部门的督导和质量控制。

4. 妥善保管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保证信息安全。

5. 对在孕产妇、婚检妇女中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者和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工作流程

见附件1

三、信息收集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数据收集工具有工作台帐7本(附件2)、个案登记卡7张(附件3)。

   (一)工作台帐

婚前保健机构:云南省婚前保健人群检测登记台帐(一)、云南省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初筛阳性登记台帐(二)、云南省婚前保健人群检测检验科登记台帐(六)。

    孕产期保健服务机构: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期首次检测登记台帐(三)、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住院产妇检测登记台帐 (四)、云南省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初筛阳性登记台帐(五)、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期首次检测检验科登记台帐(七)。

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台帐与现有日常工作登记本进行整合,使其能够获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的有关信息。

   (二)个案登记卡

婚前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机构:表3-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

助产机构、终止妊娠机构: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4-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表3-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Ⅲ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5 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

四、信息上报

   (一)信息上报原则、流程和机构

1.上报原则

属地管理和逐级上报。

2.上报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手工填写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县妇幼保健,审核和网络上报→州妇幼保健网络审核→省妇幼保健院网络审核。

3.上报机构

婚前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机构、助产机构、终止妊娠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上报内容

信息上报内容包括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两类。工作月报表共7张(附件4)。

婚前保健机构:表一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检测工作月报表。

孕产期保健服务机构、助产机构:表二孕期/住院分娩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工作月报表、表五孕期/住院分娩孕产妇梅毒/乙肝检测工作月报表。

妇幼保健机构:表三非住院分娩产妇艾滋病检测工作月报表、表四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管理工作月报表、表六非住院分娩产妇梅毒/乙肝检测工作月报表、表七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管理工作月报表。

   (三)上报截止时间

工作月报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截止时间为30日。县妇幼保健院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2日。

个案登记卡:上报截止时间为个案对象结案后5日内。

1.艾滋病个案卡网络上报

   (1)个案卡表3-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得孕产妇或婚前保健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阳性结果后5日内(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网络上报表3-Ⅰ。

   (2)个案卡表3-Ⅱ: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5日内网络上报表3-Ⅱ。如果妊娠结局为分娩,则表3-Ⅱ在分娩5日内网络上报(暂不审核),在产后42日结案5日内补充完成网络上报表3-Ⅱ。

   (3)个案卡表3-Ⅲ: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8、12和18月龄随访后5日内,分别网络上报表3-Ⅲ。

2.梅毒个案卡网络上报

   (1)个案卡表4-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得孕产妇梅毒感染确认结果后5日内(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梅毒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网络上报表4-Ⅰ。

   (2)个案卡表4-Ⅱ:在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5日内,网络上报表4-Ⅱ。

   (3)个案卡表4-Ⅲ: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3、6、8、12、15和18月龄随访后5日内,分别网络上报表4-Ⅲ。

如果艾滋病病毒或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已满18月龄,在不了解其最终结局前,应在随后的3个月内连续随访3次,若仍然无法得到该儿童的诊断结果及相关信息,则定义为该儿童失访,并于最后一次随访后5日网络上报表3-Ⅲ或表4-Ⅲ。

   (四)数据审核

县、州和省级三级网络审核包括业务审核和行政审核,业务审核(本级初审)由妇幼保健承担,县卫生局授权县妇幼保健机构同时行使行政审核(本级终审)职能。经过本级终审后,数据才能完成上报。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数据,由上级机构驳回,被驳回的数据由网络直报录入级即县妇幼保健核实修改。

   (五)数据的修改与订正

各级审核驳回的数据,由县妇幼保健核实修改,修改后重新进入逐级审核、上报程序。

省级终审通过的数据,如出现错误,由报告机构向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订正原因,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后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由其确认后驳回相应的工作月报表或个案登记卡,报告机构订正报告相关信息后,重新进入逐级审核、上报程序。

   (六)数据查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告的个案登记卡数据进行查重。

发现重复报告的个案登记卡如尚未经省级终审通过,由发现机构与报告机构确认后,将重复报告的个案登记卡驳回至报告机构,由报告机构删除。

发现重复报告的个案登记卡如已经省级终审通过,需与报告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该中心确认后删除相应的个案登记卡。

   (七)上报要求

报表和个案登记卡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需签名,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上报单位领导和填报人应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数据。

上报机构对上报的纸质月报表与个案登记卡纳入档案管理。

五、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保证信息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应建立逐级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在资料填写、收集、统计、上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有关内容详见质量控制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至少1次自查,对本机构在登的台帐、个案登记卡、工作月报表进行核查;

县妇幼保健每半年、全年在本行政区域内范围内各开展1次质量控制,两次质控范围至少覆盖本行政区域内30%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本行政区域内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必须覆盖);

州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3个县(市)和1家州级助产机构开展1次质量控制,每个县(市)查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2家乡(镇)卫生院。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进行1次质量控制,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一定数量的县(市),每个县(市)查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2家乡(镇)卫生院。

六、分析评价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与评价工作,及时掌握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状况、影响因素及工作进展,揭示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撰写分析报告,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开展和决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可运用省妇幼保健院开发并下发全省的《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分析系统(测试版)》软件进行)。

七、信息利用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展和疫情态势,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更好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各级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交流和利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资料,必须经本单位主管或者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八、资料管理

   (一)工作台帐、个案登记卡、工作月报表的填写登记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纸质登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的修订应有说明并留底备查。

   (二)工作台帐、个案登记卡、工作月报表的保存和销毁应依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妇幼保健院指定专人负责资料保存,保证资料安全,不泄露。

   (四)对于婚前医学保健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分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以及艾滋病早期诊断或满18个月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为阳性的儿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于结案后5天内将其信息转介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抗病毒治疗点,纳入艾滋病防治综合体系进行管理。

九、制度建设

   (一)“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要求上报工作月报表,如果本月没有相关数据产生,应填空表上报,避免漏报。

   (二)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培训和交流,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能力。

   (三)信息报告审核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规范信息收集、报告及审核流程,保障数据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四)数据订正、补报、查重制度:提高数据信息准确性,减少漏报和重复报告。

   (五)信息保密制度:防止疫情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

   (六)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信息的档案管理。

   (七)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信息管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