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20 勐海县面向2024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大学生乡村医生拟聘用人员公示
- 2024-12-17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2024年勐海县婴幼儿(0-3岁)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审结果的公告
- 2024-12-09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勐海县婴幼儿(0-3岁)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公告
- 2024-12-03 12月3日中共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股所级干部任前公示
- 2024-12-03 11月29日中共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股所级干部任前公示
- 2024-11-13 中共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委员会股所级干部任前公示
- 2024-11-11 关于小隐静脉闭合术等手术收费事项的通知
- 2024-11-04 勐海县助产机构情况公示
- 2024-10-31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2024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查结果信息公示表(3)
- 2024-10-29 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云医保〔2024〕68号)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卫生健康局窗口>>公开指南>>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16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卫生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勐海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通知公告
2.工作动态
3.公开指南
4.公开目录(领导分工、机构职能、文件、法律法规、预决算报告、审批服务事项、公共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政策解读、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公示)
5.最新公开信息
6.通知公告
7.公众监督
8.便民服务
9、政策解读
10.扶贫工作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勐海县卫生健康局主办的对外网站上发布,网址为:
http://wsj_admin.ynmh.gov.cn/index.dhtml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的形式 ;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勐海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691-5122542
传真号码:0691-5122542
邮政编码:666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勐海县纬五路(勐海镇卫生院旁)
(二)申请受理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以电子方式直接提交《申请表》。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处理时限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局会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0691-5122542
邮 编:6662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