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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魅力聚友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来源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9-08
勐海魅力聚友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5年07月21日22时17分许,勐海县公安局勐海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勐海勐海魅力聚友网吧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2026年07月24日勐海县公安局将相关情况函知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07月27日,指派勐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勐海魅力聚友网吧进行现场勘验,并对勐海魅力聚友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勐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取证,证实未成年人男性张某某于2026年07月21日20时49分进入勐海魅力聚友网吧进行上网消费,2025年07月21日22时17分许勐海县公安局勐海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勐海勐海魅力聚友网吧有未成年人张某某在场所内进行上网消费,公安民警制止张某某的上网行为将相关情况告知网吧负责人和网管并将该名未成年人驱离该场所。勐海魅力聚友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的行为。
法律依据:勐海魅力聚友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勐海魅力聚友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元(壹拾叁圆);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6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