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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审计局机构职能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1-27
一、审计机关主要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任人批准,通知财政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在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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