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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来源 :勐海县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18

勐海县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一、对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范标准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㈠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被审计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4.被审计单位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范标准
    (一)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㈡截留代收的财

政收入;㈢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2.处罚标准

(1)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2.处罚标准

(1)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4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2.处罚标准

(1)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1.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规行为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不足1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规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规范标准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不足50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