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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勐海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05

关于印发《勐海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所:

现将《勐海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勐海县司法局

2022825

 

 

勐海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3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和《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重组后的职能任务,制定勐海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我县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司法行政工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措施;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勐海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主要任务:负责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决策部署;参与全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对公平竞争审查结果进行复审及汇总等。

四、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范围。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制定以及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工作流程。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股室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自行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未进行和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1.政策措施起草股室要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进行公开征集意见。

2.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情况。

3.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认真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经调整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执法监督。对在执法检查发现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予以处理,及时纠正排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