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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职能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13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合法合理原则)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平等自愿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人民调解员不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因当事人与自己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不得强迫调解和强迫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七)不得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八)不得违反调解程序调解民间纠纷。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全县11个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小组成员统称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