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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80号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7-15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西勐海罚〔202680

 

当事人:张宗东

身份证号码:532726xxxxxxxx0911

住址:云南省镇沅县勐大镇文雷村

20264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勐海至勐混方向大转盘临时市场检查时发现,张宗东摆摊销售羊肉,执法人员请当事人出示检疫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04公斤羊肉进行了扣押,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县局领导同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张宗东在乡下收购了一头活山羊,202645日凌晨在自家宰杀后,未经检疫就拿到勐海至勐混方向大转盘临时市场销售,获销售126元,剩余9.04公斤羊肉被我局依法扣押。

新鲜羊肉容易腐败变质,难以保存,我局于45日当日委托勐海县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对9.04公斤羊肉进行了销毁处理,不再做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现场情况事实。

2.现场检查、肉实物图片2张,证明销售事实、现场检查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无害化处理记录1份、无害化处理情况说明1份、销毁肉图片3张,证明销毁事实。

2026612,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649日向本局提出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请原谅一次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经核查,予以采纳。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申请陈述决定对当事人轻行政处罚。

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购买羊的成本核算材料,我局视当事人销售收入126元为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二、罚款4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5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库,户名:勐海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海疆、冯维艳    联系电话:0691-5122107

联系地址:勐海县东纳路63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