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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5-27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海市监撤字〔20261

 

20263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我县辖区内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155户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虚假地址作为住所骗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涉嫌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202634日,执法人员到涉主体登记地址“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景买村民小组7号”进行核查,发现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155户市场主体登记的注册地址均不存在。上述1155户市场主体自成立以来,未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开展过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也未及时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为真实存在地址。当日,调查终结。

经查,共有1155户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虚假地址作为住所骗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20263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635日至2026420日期间,我局陆续收到涉事44户市场主体的注销申请,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我局予以登记。

我局于2026420日通过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及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网站,对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111市场主体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海市监撤告字〔2026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撤销决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撤销登记告知书》公示期间,我局陆续收到涉事35户主体的注销申请,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我局予以登记。202635日至2026527日期间,共计注销市场主体79户,除已注销的79户市场主体外,剩余1076户市场主体在公示期间未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本局依法视为放弃该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地址均为虚假地址,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事实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销信息公示截图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将拟撤销情况对外公示

3. 已办理注销的79主体名单,证明涉79户主体已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

4. 门户网截图、公众号截图各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

本局认为,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076市场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应当对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076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作出撤销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的决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076户市场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对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076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因勐海县迈达生活用品馆(个体工商户)等1076户市场主体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 附件1. 撤销个体工商户名单.xls

2. 附件2. 撤销企业名单.xls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