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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来源 :勐海县人民征服你门户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17

解读《云南省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幼儿教育中居核心地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幼儿教育,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明显成绩。但幼儿园少、入园难、入园贵、质不优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幼儿园行政许可存在制度障碍:一是《云南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云政复〔1993123号)已不适应幼儿园发展需要。二是我省现行规定公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学许可,二者审批条件、程序不一,两种管理体制不协调。三是《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机构设立条件,但有关程序、申请材料不够明确。

要有效开展幼儿园教育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关键是要建立幼儿园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幼儿园行政许可进行专门立法,虽然教育法和学前教育、民办教育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教育机构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不能适应幼儿园教育发展需要,有必要制定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幼儿园行政许可的规章,从立法的角度明确教育部门在幼儿园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为了明确幼儿园行政许可工作职责,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办法: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领导,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履行管理职责。二是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幼儿园有关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农村幼儿园的设立

为了解决农村幼儿园少、办园难、普及率低的问题,办法依据《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细化了农村幼儿园行政许可条件: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利用闲置校舍、公共活动场所等设施举办幼儿园,并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二是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标准,拟定村庄规划区内村(社区)幼儿园的园舍、配套设施设备、教职工等具体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明确村(社区)幼儿园可以将适龄幼儿混合编班。

(三)关于幼儿园行政许可程序

为了进一步明确幼儿园行政许可程序,解决公办、民办幼儿园行政许可程序中差别化对待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办法:一是明确申请设立幼儿园需要提交的一般材料和申请联合设立幼儿园的特别材料。二是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要求颁发办学许可证书时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办理登记手续。三是明确幼儿园跨县(市、区)设立分园的,应当向分园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四是明确幼儿园变更、合并、终止的程序。规定终止的幼儿园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未经注销的幼儿园不得擅自停办或者终止。五是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幼儿园暂停或者停止招生、终止办园等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关于幼儿园行政许可监督

为了加强幼儿园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一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培训,建立幼儿园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二是明确对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举办者不依法举办、变更、终止幼儿园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和依据。

(五)关于擅自举办幼儿园的处理

为了解决擅自举办幼儿园及其处理难等问题,办法: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擅自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专项综合治理,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二是明确本办法施行前擅自举办幼儿园的处理措施。即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学许可,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未取得许可的,不得继续办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园的决定。三是本办法实施后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