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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1.11)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1-11

   国家总局组织实施的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涉及我县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勐海维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粉皮

(一)勐海维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粉皮,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亮蓝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维客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粉皮3.65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9.50元(大写:参拾玖元伍角零分);3.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合计罚没款3039.5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玖元伍角零分)。(海市监处罚〔2025〕166号)

二、西双版纳勐海达兴量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富比仕店销售的风干肉(五香味)

(一)西双版纳勐海达兴量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富比仕店销售的风干肉(五香味)

,经检验,检出鸭源性成分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西双版纳勐海达兴量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勐海富比仕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风干肉(五香味)掺假掺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依法不予立案。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