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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22)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9-22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22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县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勐海县华芮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火腿)

(一)勐海县华芮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火腿),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县华芮百货零售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54.4元人民币;3.罚款7500人民币;合计罚没款7754.4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93号)

、勐海光平包子铺自制销售的包子、馒头

(一)勐海光平包子铺自制销售的包子、馒头,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光平包子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3.罚款200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2150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92号)。

三、勐海周淑华蔬菜摊销售的姜

(一)勐海周淑华蔬菜摊销售的姜,经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勐海周淑华蔬菜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3.罚款650元人民币;合计罚没款800元人民币。(海市监处罚〔2025〕109号)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