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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罚〔2024〕37号)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24
当事人:勐海县曼垒花岗岩石场等132户企业
主体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822100002554等(详见《2024年吊销132户企业名单》)
住所(住址):勐海县曼垒村等(详见《2024年吊销132户企业名单》)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李英文等(详见《2024年吊销132户企业名单》)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排查,经排查共有177户企业已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3月12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截至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系统数据筛查时,共177户企业已连续2年未进行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月15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勐海县税务局协助核查,其中有10家税务登记情况为正常。2024年3月21日、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信函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进行年报补报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但截至5月11日,仍有140户企业未补报年报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且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经营主体取得联系。
我局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2024年5月17日通过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及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网站对140户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4〕3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依法本局视当事人放弃该权利。截至2024年6月24日,仍有132户企业处于异常经营状况,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事实;
2.《关于协助查询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税务信息的复函》1份,证明132户经营异常企业的税务情况;
3.邮寄信函订单信息2份,证明我局通过信函联系132户经营异常企业。
4.邮寄信函退回清单1份,证明我局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
5.我局在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截屏图2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公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勐海县曼垒花岗岩石场等13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给予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