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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5〕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基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