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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曾某某焚烧秸秆引起烟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作者 :李荣庆 来源 :勐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4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6日,19点35分左右,勐阿镇人民政府接到县巡查组反馈露天焚烧秸秆,火点位于勐阿镇新城社区附近农田,涉及范围约2亩土地。经勐阿镇政府工作人员核实火点系勐阿镇兴城社区曾某某于路边自家农田上焚烧荷兰豆藤蔓造成,火势较大、产生烟雾较浓,产生了烟尘污染。当时勐阿镇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处置,将明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3年4月23日,勐海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勐海县勐阿镇人民政府移交到勐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现场核实笔录》,执法人员到勐阿镇兴城社区进行调查。发现曾某某曾于2023年3月26日实施以下违法行为:在勐阿镇兴城社区附近自家农田焚烧秸秆引起周边区域的烟尘污染。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曾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曾某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曾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处理结果】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曾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对焚烧秸秆引起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秸秆焚烧危害巨大不仅造成空气污染,而且极易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通过次案件的查处,对全县焚烧秸秆的人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种植户随意焚烧秸秆,污染空气的行为。加强对焚烧秸秆的案件处置,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执法监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勐海县的空气质量。同时,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为保护勐海的碧海蓝天保驾护航。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