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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无证经营农药拒不履行罚款强制执行案
作者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来源 :勐海县农业农村局(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02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秩序能有效维护农民朋友切身利益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无证经营农药拒不履行罚款强制执行案件坚决打击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助力春耕备耕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州市桂花镇丰乐南街黄某经营的种子店摊位上发现摆放有中保秀苗®甲霜.噁霉灵、施田朴®二甲戊灵、施好泰®乙酸铜、快乐加锄®辛硫磷等农药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反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5000元;
3.当事人黄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案件执行
2022年6月,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当事人拒绝签收。 2023年1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拒绝签收。
2023年2月,市综合执法局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2月,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出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释义
什么是加处罚款?
本案中为什么要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案中,因当事人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其应尽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黄某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对其加处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当事人“不懂法、不学法、不违法”,最终被法律惩处的典型案例。
农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农业投入品,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当事人认为自己卖种子送几袋农药并不会造成什么重大影响,甚至认为自己是在为农民群众“省钱、谋福利”,却丝毫不清楚自己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不懂法”。在执法人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仍“不学法”,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人员送达催告书后,当事人仍坚称自己没有违法,这是“不违法”。最终一个处罚5000元的行政违法案件,却以彭州市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缴纳10000元的罚款结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利剑高悬。上述依法治农的典型案例,让违法者受到深刻的教育,也向农民朋友普及了农药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药时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切勿贪图便宜,最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