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云南省百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扶持管理办法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百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以下简称“百名人才”)选拔扶持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0号)和《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是指熟悉和掌握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传承坚守和推广开发传统技艺,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对抢救保护、传承发展民族文化具有示范带头引领作用的突出人才。

第三条“百名人才”培养工程目标:“十三五”期间,推出100名全国知名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带头人。“百名人才”培养工程由省民族宗教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百名人才”选拔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为原则,以推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目标,统筹兼顾民族、区域、行业和文化类别。坚持客观、公正、公平、择优选拔。

第五条“百名人才”选拔对象为云南省范围内掌握民族传统文化技艺并开展传承或市场化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百名人才”选拔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品格和道德品质。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有较高、较强的文化自觉;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能详细表述和传授所传承的文化项目,知晓所传承项目的文化起源、传承历程、文化内涵、文化特点,与其他相近项目的基本区别等;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传承项目体现当地民族特色、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传承人作为所属传承项目的顶尖人才,在知名度、影响力和传承开发的效果上有突出优势;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在主观上有传承的意愿,客观上开展授徒、传艺,积极参加政府和民间社团组织举办的文化活动;

(五)注重当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传承项目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开发价值,能够形成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当地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经营模式,带动各民族群众增收致富。

第七条“百名人才”优先选拔的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或传承开发活动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突出人才;

(二)有着较为成熟的经营载体和文化产品,能够推动传统文化市场化的突出人才;

(三)传承项目为濒危传统文化,且能够通过传承开发消除濒危现象的突出人才。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百名人才”选拔本着自愿的原则,采用自荐、单位推荐和评选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推荐和评选委员会推荐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自荐和单位推荐实行逐级推荐申报程序。个人认真填写《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申报表》,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初审,报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送省民族宗教委。州、市及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成立“百名人才”评选委员会,由省民族宗教委领导和熟悉民族文化工作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可推荐培养人选,与自荐和单位推荐的对象共同列入评选对象。

第十一条省民族宗教委对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选拔“百名人才”人选。下设评选培养办公室在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负责评选、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评选委员会实行会议评选和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评选委员会委员到会,评选结果方为有效。

评选委员会分若干专家评选小组,对民族传统文化不同类别的申报人,采用分类计分法方式,逐一评选后提出小组推荐意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确定培养人选,报经省民族宗教委下发通知,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扶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百名人才”培养工程为期5年,以项目形式进行培养和扶持。“十三五”期间,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百名人才”传承开发活动。

“十三五”期间,“百名人才”每年根据所传承文化发展情况,提出科学、切实的传承开发方案,以项目形式报送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根据扶持标准,每年选择20个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百名人才”项目扶持标准:

(一)能创办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经济实体,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或能够与旅游深度融合,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并开展传承授徒的,给予重点扶持。

(二)较难形成规模经济,但可以形成文化市场产品和服务,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开展传承授徒的,给予一般扶持。

(三)不能形成文化市场产品,但可促进文化的传承延续,并开展传承授徒的,适当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项目扶持资金不得用于:

(一)生活或娱乐支出;

(二)除传习馆(工作室)外的楼堂馆所建设;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传承开发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省民族宗教委将“百名人才”纳入示范区建设绩效考核中,每年进行抽查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培养对象,在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省民族宗教委组织专家,为“百名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十三五期间,从“百名人才”中遴选出能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和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引领示范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相关人才,分年度、分批次进行专项培训。

第十九条“百名人才”的主要责任:

(一)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遵循文化传承发展和市场化规律,制定传承、开发方案并报所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建立或完善传承实体(如传习馆、工作室等),主动带徒、传艺或教学,固定培养传承人原则上不少于5人。能够熟练掌握传承技艺的不少于2人。

(四)根据文化类别和市场需求,扶持所属文化项目的产品推向市场,并形成较为科学的经营模式;

(五)科学规范使用扶持经费,保障传承开发活动所需,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每年将本年度传承开发活动总结,书面报所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条建立信息管理和跟踪服务制度。省民族宗教委建立人才及传承开发项目数据库,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开展联系、座谈和走访,了解掌握传承开发情况,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十三五”期间,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加强培养对象的宣传和项目推广,总结宣传“百名人才”培养工程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工程成果和典型事迹,为实施“百名人才”培养工程提供良好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培养对象所属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培养对象传承开发活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每年度12月1日前将管理总结报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省民族宗教委不定期委派人员实地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民族宗教委根据考核办法、培养对象个人总结和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总结,每年度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省民族宗教委项目安排的依据,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百名人才”称号,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培养对象不履行责任,不开展传承开发活动的;

(三)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十六条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百名人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