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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遮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161项)

来源 :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04

勐遮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161项)
序号 行使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勐遮镇人民政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按期限办理的;
2.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违规办理的;
3.
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勐遮镇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
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
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往返的;
4.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法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或审批)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
3 勐遮镇人民政府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
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
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往返的;
4.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 勐遮镇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
未采纳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
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9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924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勐遮镇人民政府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一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2.立案责任:依法告知家长。
3.
调查取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
4.
告知阶段: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决定阶段责任:县城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6.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7.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9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
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
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
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
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
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
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
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会审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
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
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
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
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
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
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
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
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
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1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
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
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
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
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2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3 勐遮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检查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现场进行检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2.
处置责任: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治理;
3.
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和行政处分;
2.
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 勐遮镇人民政府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行政检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测绘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5 勐遮镇人民政府 防汛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洪设施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
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20005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规定;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 勐遮镇人民政府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
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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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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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7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排水设施检查 行政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
2.
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
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九条、三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8 勐遮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检查责任: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
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监察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
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大街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9 勐遮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1.检查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其所管辖区域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立即或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
移送责任:消防安全检查结果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将调查情况同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及时录入系统归档备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大街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云南省禁毒条例》(20183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催告环节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
.执行环节责任:当地派出所组织人员做好铲除工作;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监督管理,并立即铲除;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
.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平安法治办,电话号码:0691-5424155,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平安法治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1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
调查: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
决定: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
执行: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
解除: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大街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2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
决定: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执行: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
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大街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3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3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
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
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
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
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 根据20057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大街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4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1.立案责任:发现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
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5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催告阶段:告知责任单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按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2.
决定阶段:根据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                                                                   3.执行阶段:发送相关文书;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
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12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大街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6 勐遮镇人民政府 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7 勐遮镇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
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对权属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3.
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
执行阶段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
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
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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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8 勐遮镇人民政府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新修订)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10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
裁决阶段:作出裁决或者不予裁决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应当告知理由)
4.
执行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的;
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9 勐遮镇人民政府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2009827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承办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权属争议调处的请求,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
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调处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争议情况;
3.
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处,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调处机构印章,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执行阶段责任:调处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2.
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3.
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0 勐遮镇人民政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
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
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第二十五条: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州、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31 勐遮镇人民政府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
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
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32 勐遮镇人民政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
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
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33 勐遮镇人民政府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四、老年人申领补助的办法(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会审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核对是否符合80周岁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条件及以往办理记录;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
事后监管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要求发放保健补助,并监督执行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
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
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关于违纪违法处理的规定。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34 勐遮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
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
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35 勐遮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入户调查、信息核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审查材料(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花名册等);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低保相关表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低保资金使用范围的;
4.
截留、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5.
低保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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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36 勐遮镇人民政府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11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12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所提供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材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地勘验,提出勘验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除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7 勐遮镇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并登记造册的救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花名册);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救助相关表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
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的;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5.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号码:0691-5424186,地址:勐海县勐海县勐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
38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采取措施的;
 2.
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9 勐遮镇人民政府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
权力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体育法》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采取措施的; 
2.
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0 勐遮镇人民政府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
权力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殡葬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殡葬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殡葬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
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
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
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4.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电话号码:0691-5422911,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1 勐遮镇人民政府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管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2 勐遮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管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建办,电话号码:0691-542269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二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建办,电话号码:0691-542269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二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3 勐遮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3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
.决定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选举程序的;
2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
.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
.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
.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建办,电话号码:0691-542269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二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建办,电话号码:0691-542269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二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4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1.受理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决定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选举程序的;
2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
.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
.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
.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建办,电话号码:0691-542269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二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建办,电话号码:0691-542269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二楼;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5 勐遮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修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2
.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
.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6 勐遮镇人民政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其他行政
权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求助人员救助政策法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并核实需救助人员身份信息,求助需求,身体状况;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说明事由;
4.
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
侵犯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3399,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便民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7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
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子以调解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子受理或调解的:
3.
在受理、审查、调解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调解工作的:
5.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6.
在调解过程中侵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
7.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8.
在调解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平安法治办,电话号码:0691-5424155,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平安法治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8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
进行吸毒检测和吸毒人员成瘾认定,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4.
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报职能所队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社区戒毒决定书》,加盖印章;
5.
送达:社区戒毒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6.
执行:社区戒毒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
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
调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和诊断评估结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
作出责令社区康复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责令社区康复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后制作《社区康复决定书》,加盖印章;
5.
送达: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6.
执行:社区康复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康复,在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
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
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
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
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
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平安法治办,电话号码:0691-5424155,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平安法治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9 勐遮镇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1.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
调解: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
协议履行: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
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
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平安法治办,电话号码:0691-5424155,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平安法治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0 勐遮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1.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
调解: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
协议履行: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
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
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查询:勐海县勐遮镇平安法治办,电话号码:0691-5424155,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政府一楼平安法治办公室;
2.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3.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4.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
5.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1 勐遮镇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
权力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
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471)第五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2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
权力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
调查: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
审查: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691-5424180,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党群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党群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4180,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党群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3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
权力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2.
转报阶段责任:需要责令退回建设用地的,应当报请县级相关部门批准;
3.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便民服务大厅三楼;
2.
业务咨询: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电话号码:0691-5422578,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勐遮管理所;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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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4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
权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未能及时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造成人民人生健康、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损失的结果;
2.
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5 勐遮镇人民政府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其他行政
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事项;
2.
审查阶段:审查核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行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决定阶段责任: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依法改正,对未履行改正义务,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应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撤销:告知当事人及举报人审查结果和撤销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对查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小区内进行公示。
5.
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2.
业务咨询: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691-5425203,地址: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3.
现场投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大街便民服务中心
4.
电话投诉:0691-5422625
5.
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勐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一楼信访室),电话:12388
6.
信函投诉: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勐遮镇监察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大街勐遮镇人民政府二楼204),邮编:666205
7.
网站公开:勐遮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mzz/mzz.dhtml),电子邮箱:mzzf199@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6 勐遮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2018319日修正版)(20036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